阴历四月二十八上午,“拓展一号行动”执委会全体成员都来到了“天福楼”。张维信和程飞依然是进了“天福”包间,而其他人则进了“天福”包间旁边的“天禄”包间。大概在巳时,也就是上午九点左右的时候,柳云燕也依约来到了谈判地点。她进了“天福”包间,与张、程二人见了礼后,便隔着桌子与二人相对而坐。酒楼伙计随即送上茶水,然后便退了出去。待伙计退出了包间,柳云燕率先开口道:“张公子昨日回去后,可与公子的兄弟们商量好了吗?今日不会再像昨日一般,交谈几句便又要回去和公子的兄弟们接着商量吧?”
张维信却很沉得住气,他不急不慌的说道:“柳姑娘不必着急,合作之事乃是大事,自然需要仔细考虑。张某在这里向姑娘保证,只要是张某能够做主的事情,一定会立即给姑娘答复。当然,如果是张某做不得主的问题,张某少不得还是需要回去和兄弟们商量的。”
见张维信一副慢条斯理的样子,柳云燕是又急又气。急的是,六月初五总堂派遣的幽州分堂堂主就要到达此地,如果到时候自己没有完成当初向总堂的承诺,就将死无葬身之地。气的是,这个张维信对自己的难处很清楚,认为这次无论怎么谈都吃定自己了,因此才摆出这么一副胜券在握的模样。可恨的是,自己急也好、气也好,表面上还不能和对方翻脸,反而还要尽可能的迁就对方。正所谓“人在矮檐下,怎可不低头”,事到如今只有忍了。
因此,虽然恨得牙痒痒,柳云燕却不得不强忍着怒气,向张维信表示自己非常理解他和他的兄弟们的规矩,绝不会给张维信添不必要的麻烦。
见原本心高气傲的柳云燕如此低声下气的,张维信虽然心情舒畅,但并没有再得寸进尺,而是见好就收,端正了心态,将前一天委员和执委会关于双方合作的各种要求、各种条款一一的向柳云燕说明。随后,二人就这些要求和条款逐一进行了讨论。
双方的谈判从上午九点一直谈到下午一点,在草草的吃了一顿午饭后,又一直谈到了傍晚时分。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最终形成了一份双方都能接受的初步的合作协议。这份协议基本上是按照穿越众这边提出的要求和条款形成的,只是在部分非核心问题上依照柳云燕的要求进行了一定的修改。
根据协议,“清园”兄弟将在一个月内,向“飞燕堂”幽州分堂提供一到两座有一定规模的,可以马上营业的青楼妓馆。“清园”兄弟拥有青楼妓馆的所有权,负责青楼的经营管理,负责提供除妓女歌伎之外的其他服务人员,经营利润的百分之六十归“清园”兄弟所有。“飞燕堂”幽州分堂负责提供青楼运营所需的妓女歌伎等专业人员,并可在征得“清园”兄弟同意后,安排其组织内部人员进入相关青楼妓馆开展工作,经营利润百分之四十归“飞燕堂”幽州分堂所有。
达成初步的协议后,看着天色已晚,张维信便建议双方今天的谈判就此告一个段落,待他回去与众兄弟商议之后,将根据今天双方的谈判结果,拿出一份详细、严谨的合作协议文本,交给柳云燕。如果柳云燕对文本没有意见,那么双方就可以在文本上签字,正式开始合作了。
虽然在柳云燕看来,双方的合作原本就是一种暗地里的交易,根本就是见不得光的,弄这些个什么合作协议、签字仪式等等事情完全没有必要。在现在的这种情况下,双方即便是签了字又能怎么样。合作协议写得再好、再严谨,也不可能像普通买卖合同一样,拿到官府去办手续。即便是某一方不按协议办事,或者干脆不承认双方之间的协议,另一方也不可能拿着协议去官府告状告状的结果可能是双方都被官府当奸细抓起来。
不过,柳云燕现在是有求于人,既然张维信明确要求双方签这个所谓的协议,她也就客随主便,爽快的答应了张维信的这个要求。不过,在答应签协议的同时,柳云燕也向张维信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在双方的协议签字仪式上,她希望“清园”兄弟中说话最管用的人能够到场,并由这一个或者是几个人代表“清园”兄弟签字。
对于柳云燕的这个要求,张维信并没有马上回答给予答复,而是通过程飞从旁边房间中得到执委会的同意后,才向柳云燕表示接受她的条件。随后,柳云燕便离开了“天福楼”,而张维信则来到旁边的包间,与执委会的成员一起对当天的谈判进行了总结。
当天晚上,在“清园”的小会议室里,张维信向委员会汇报了此次谈判的过程,并提交了总结报告。委员会对张维信的表现予以肯定和赞扬,同时要求他再接再厉,与行动执委会和商贸组一起,拟定出正式的协议文本。
经过众人的努力工作,完整协议文本在第二天下午就交到了委员会,并得到了认可。随即,由程飞将协议文本送到了柳云燕的手上。对于这份文字协议没什么兴趣的柳云燕自然也不会提什么意见,只是粗粗过了下目,便表示对协议没有任何的异议,希望双方能够尽快开始实质性的合作。对此,程飞表示没有问题,并按照来之前执委会的交待,和柳云燕约在第二天上午在“天福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