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只是出于对女性的关爱,才会在误导的情况下发出了那几条不当围脖。”
“且在事情澄清之后,对其积极进行了删除,澄清误会并进行道歉补救!”
“还请法官,和给位陪审员,酌情从轻判处。”
张伟竭力辩护。
这件案子,一开始他就没想着要保这些人没事。
他的目的,就是让这些人的刑期。
尽可能的减到最低。
至于最后的结果,就看这些人自己的造化了......
但他话音落下,早已等待这一刻的张三。
立即出声反驳:
“被告一方律师所言,完全是避重就轻,我方完全不认同。”
“首先,被告人李红发围脖的时间,的确是在事情未澄清之前所发,但是在前案被告人刘聪惠、姚宇杰、陈小雨澄清之后。”
说到这里,张三下意识递推了推眼睛。
随后气场全开,继续道,“那时候的1号被告,并未将自己多个账户下的围脖,进行删除!”
“甚至,当前案澄清之后,被告李红依旧选择发布文章,控诉我方受害人‘不是男人’、‘没有肚量’‘得理不饶人’等!”
“此等行为,完全可以认为,1号被告李红,存在主管的恶意,却毫无悔过之心。”
话到这里,张三眼镜寒芒一闪。
只见他话语铿锵,声音洪亮,直接祭出杀招。
“另外一点,被告方律师所说,一号被告人李红采取第一时间删除不实文章,防止对我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可在我看来,这分明是毁灭证据,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1号被告方李红,还涉嫌毁灭证据罪,请法官对其从重判处!”
毁灭证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毁灭证据,如果造成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红的行为。
倒也算不情节严重,多半不会真的被判定为毁灭证据罪。
但这个行为,也足以让法庭在作出最终判刑时。
将其作为一份量刑的考量,加重刑期。
也就是说,李红三年刑期,可以说已经是板钉钉的事了。
造谣罪的顶格。
跑不了!
这一下,张伟的脸色变了。
他猜到张三肯定会抓住这一点说话,但没猜到对方的攻势。
远比他所预料的,还要凶猛。
但偏偏,这是既定事实。
他无法反驳。
而且看样子,张三还要后招没有放出来。
李红,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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