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可以说,我们已经在作者这一栏标注了房公子的名字啊,怎么能说是抄袭呢?
让人家赔偿经济损失吗?
老爹房玄龄的脸往哪里放?
之前写书,开酒楼,这些行为虽然特立独行了一些,但是还可以用年少轻狂来解释。
大庭广众之下,丞相之子和人家对簿公堂,只为了区区几个阿堵物,那性质完全是不一样的。
人家只会说房遗直掉进了钱眼里,说老爹房玄龄管教无方,甚至还会说有其父必有其子之类诛心的话。
这个和现代人完全是不一样的。
要是现代某作者发现有人抄袭,状告某人,要求赔偿,大家都会觉得作者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会站在作者这边。但是在这个时代来看,你房遗直一个丞相之子,要人家赔偿钱财,未免吃相太难看了。
这个倒不是说现代人爱钱,古代人就高风亮节。
而是所处的时代不一样,人们的思维想法也不一样。
说不上谁对谁错。
只能说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特色。
就比如说唐朝法律,七岁以上的人,若是犯了法,最高可判死刑!
后世朝代大多延续唐朝的律法。
就比如说乾隆年间的九岁孩童杀人案,这件案子发生于乾隆四十四年四月二十日,春末夏初。
四川绵阳盐亭县,三个村童如往常一般相约放羊。他们是九岁的刘縻子、八岁的李子相和七岁的李润,三人是邻里街坊,常在一起玩耍。
李子相和妹妹李润看到家中地里刚钻出新豆,两人便商量着要去摘些回来尝尝鲜。不多时,李家兄妹俩捧着一把新鲜的豆荚回来了。两人找了块平坦的地方,生起一堆小火,开始烘烤豆子。袅袅青烟夹杂着豆香飘散开来,很快就吸引了刘縻子的注意。
刘縻子闻香而来,馋虫顿时被勾了起来。他向李润讨要豆子,李润便好心地递了一些过去。可这只是勾起了刘縻子更强的食欲,他又转向李子相,想多要些豆子。李子相却推辞说家里地里产的不多,只够自己和妹妹吃,而且烤的也不多。
这番话激怒了刘縻子。虽然年纪尚小,但他生性骄傲,自诩家境优越。在他看来,李家兄妹不过是些贫农之子,怎敢如此轻慢于他?当下,刘縻子对着李子相破口大骂,蛮横地要求他把所有的豆子都交出来。
李子相哪里肯依?他辛辛苦苦摘来的豆子,凭什么要全给刘縻子?两个孩子就这样为了几颗豆子争吵起来。争吵很快就升级成了肢体冲突,刘縻子突然朝李子相扑去,一把揪住他的衣领,对着他的胸膛就是一拳。
这一拳来势汹汹,直接把李子相打得一个趔趄,差点摔倒在地。李子相勉强站稳,刚想还手,刘縻子又扑了上来,对他拳打脚踢。李子相虽然年纪小,却也不是好欺负的,立即奋力反击。两个孩子在山坡上扭打成一团,拳脚相加,口中还不断地辱骂对方。
李润见状大惊失色,急忙上前想要劝架。可她年纪最小,力气不够,反而被刘縻子一把推开,摔了个狗啃泥。就在这时,李子相不慎踩到一块尖锐的石子,身子一个踉跄,重重地摔在了地上。他的腰眼正好磕在一块突出的石头上,剧痛瞬间传遍全身,几乎当场昏厥过去。
刘縻子见状,非但没有停手,反而变本加厉。他如疯了般扑上去,对着李子相的腹股沟处疯狂殴打,连续踢了数十下。李子相痛得奄奄一息,躺在地上动弹不得。李润见状吓得大哭起来,拼命想去拉住刘縻子,却再次被推开。
刘縻子仿佛失去了理智,继续对着已经昏迷的李子相拳打脚踢。他甚至拾起旁边的石块,对着李子相的头部和腹部狠命砸去。鲜血很快染红了地面,李子相在妹妹的哀嚎声中,终于停止了呼吸。
这一切发生得太快,周围的村民听到动静赶来时,悲剧已经发生。有人目睹了整个过程,更有人看到了最初的争执——仅仅为了几颗豆子,竟演变成如此惨烈的杀戮。
有人急忙找来了邻村的郎中,但为时已晚,李子相已经断气。村里的掌事人立即报了官,刘縻子很快被官差拿下。按照规矩,官府派仵作验明了李子相的死因确实是刘縻子暴力殴打所致。
就这样,一场本该是孩童间嬉戏打闹的争执,竟演变成了一桩骇人听闻的命案。一个九岁的孩子,因为几颗豆子,亲手杀了另一个孩子的生命。这起案件很快传遍四方。
案件发生后,盐亭县衙门立即展开调查。县令张德明亲自审理此案。张德明仔细询问了目击证人,详细记录了案发经过,并多次提审刘縻子。
在审讯过程中,刘縻子虽然年仅九岁,却表现得异常冷静。他承认了殴打李子相的事实,但坚称自己并无杀人之意,只是一时气愤失手。张德明注意到,刘縻子虽然年幼,但言语间透露出不符年龄的老成。
张德明暗自思忖:“这孩子年纪虽小,心智却似成人。他的行为虽然残忍,但按照清律,十岁以下的儿童犯罪通常可以从轻处理。然而,如此处置,恐怕难以平息民愤。“
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张德明感到左右为难。若按常例从轻处理,恐怕难以平息民愤;若严惩刘縻子,又恐有失公允。经过反复权衡,张德明决定将案件上报绵阳府。
绵阳知府吴宗礼接到案件后,同样感到棘手。召集幕僚商议,众人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应当从轻处理,毕竟刘縻子年纪尚小,未必有明确的杀人故意;也有人主张严惩不贷,以儆效尤,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吴宗礼觉得此案影响重大,不敢擅自做主,将案件呈报四川布政使司。布政使朱方增收到案件后,立即召开会议讨论。与会官员各抒己见,争论不休。有人提出,此案虽然凶手年幼,但手段极其残忍,若轻易放过,恐怕会助长幼年犯罪之风;也有人认为,应当考虑到刘縻子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给予教育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朱方增听完各方意见,陷入了沉思。他意识到,这个案件已经超出了地方官员的处置权限。经过慎重考虑,他决定将案件上报刑部,请求朝廷定夺。
刑部尚书刘墉接到案件后,立即组织刑部官员进行研究。刘墉认为,此案虽然凶手年仅九岁,但其行为极其恶劣,若轻易放过,恐怕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然而,考虑到清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刘墉也不敢轻易做出判决。
经过慎重考虑,刘墉决定将此案呈报乾隆皇帝,请求圣裁。他亲自撰写了奏折,详细阐述了案情经过、地方官员的处置过程以及刑部的意见。在奏折中,刘墉特别强调了此案的特殊性和社会影响,请求皇帝明断。
乾隆四十四年五月初三,刘墉的奏折送达乾隆御前。当时,乾隆正在避暑山庄消夏,每日都要处理大量奏折。然而,这份关于九岁男童杀人案的奏折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
乾隆仔细阅读了奏折内容,对案情进行了深入思考。他考虑到了案件的社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原则。经过反复权衡,乾隆最终做出了一个震惊朝野的决定。
五月初五,乾隆批复刑部奏折,下令将刘縻子处以绞刑。这一决定立即引起了朝廷内外的巨大震动。有人赞叹乾隆英明神武,严正法纪;也有人私下质疑,认为对一个九岁孩童判处死刑是否太过严厉。
乾隆在批复中写道:“朕深思此案,虽然犯案者年仅九岁,但其行为残忍,手段凶狠,若轻易姑息,恐将助长幼年犯罪之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即便年幼,犯下如此重罪,也当受到应有惩处。为儆效尤,维护社会秩序,朕决定对刘縻子处以绞刑。“
无独有偶,在乾隆五十一年,武昌府蕲州村,也发生了一起案件。
在此地有两个小孩,十一岁的曹受儿和十三岁的徐桂儿,此二人和九岁的李大生是同村人。
一日,二人见李大生拿着一盒糖,步履轻快地走过。
二人上前拦住李大生,希望能分得糖果。但李大生并不愿意给。
二人见状,上前抢夺。
混战中,李大生愤怒地说要将这次的事情,告诉曹受儿的父亲。曹受儿怕受到父亲严厉的家教责罚。在徐桂儿的怂恿下,曹受儿决定杀人灭口,确保自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他们用尽了所有的力气,杀害了李大生,并将其丢入河中
二人做完这事后,还试图掩盖事实,但最终还是被李大生的父亲发现。徐桂儿为了自保,将所有的罪责推到了曹受儿身上。
李大生的尸体最终被找到,但蕲州的仵作洪福却看不出死因,但杀人者无疑是这两名少年。
在对于两名少年的判决上,各级衙门之间会出现如此大的分歧。曹受儿,那个杀死李大生的孩子,只有十一岁的年纪;而策划这一切的徐桂儿,也仅仅十三岁。
蕲州的官员们,面对这样的疑问,选择了依法行事。他们参考了律法中“谋杀十岁以下幼孩,应当重判”的条款,为曹受儿定下了“斩立决”的刑罚,而徐桂儿则被判为“绞立决”。
案卷随后被提交给了湖北巡抚李绶。他在审阅案件时,心中充满了疑惑。一个十一岁的孩子,怎么可能会有杀人的念头?他在提交给刑部的公文中写道:“一个十一岁的孩子,在恐惧和压迫之下,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的恶意?”这句话,似乎透露出李绶对曹受儿的同情,希望刑部能够从轻发落。
但命运总是充满了变数,当新任的湖北巡抚姜晟接手这起案件时,他对此案有了全新的看法。他认为,这起案件的真正罪魁祸首是徐桂儿,而不是曹受儿。他坚决地反驳了“年幼可无重罪”的观点,认为徐桂儿和曹受儿都应该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而对于蕲州的仵作洪福,姜晟更是毫不留情,建议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因为他连死者的死因都查不清。
刑部在收到李绶和姜晟的公文后,陷入了激烈的争论。最终,刑部决定按照姜晟的建议,对徐桂儿执行“斩立决”,而曹受儿则被判为“绞监候”。而洪福,得到了一个“无责”的判决。
关于这一案件的详细记录,在乾隆五十二年的十二月十一日被正式提交给了乾隆皇帝进行审查。仅仅两天后,乾隆皇帝便下达了他的批示:“徐桂儿,立即执行死刑。至于曹受儿,按照建议,先进行监禁,待到秋季再行执行。”
乾隆皇帝认为,无论年纪大小,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少年之所以犯下杀人之罪,往往是因为他们内心的冲动和暴力难以控制。如果这样的少年继续留在社会中,当他们长大后,可能会对更多的无辜之人造成伤害,不如早点除去免得后患。于是他下令将徐桂儿和曹受儿处以死刑,结束了这起震惊清朝的案件。
“出售这些书籍的书店都是谁?”房遗直好奇的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