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三十章 蛊惑(四)(1 / 2)倾覆的神座首页

我叫费尔南,是个侦探。

我喜欢用自身代入的方式思考案件过程。因为这不仅能让我进行理性的推理,还能让我碰触到案件的情感和灵魂。

虽然以我多年的经验来看,我所触碰到的情感和灵魂通常都是错误的、糊掰的、我自己意淫的。

但是以我多年的经验来看,这并不影响我所推论出的结果的正确性。

所以这个习惯我并没有改。

大多数文学或者影视作品都把推理放在了侦探的首位,这样做是正确的,因为这样做虽然不能使破案过程变得更加流畅、不能使破案人员变得更加专业、更不能提高罪犯的认罪率,但是它的的确确彰显了笔者的能耐,且提高了书或者电影的‘卖点’。

证据搜集、逻辑推理、当堂对峙,这三个因素中,逻辑推理大概是唯一一种即便做到极致还是有可能无法让嫌疑犯认罪的能力了。当然,我并不是说推理不重要,没有推理,证据和对峙基本上就无从谈起了。

眼下这个案子异常棘手,因为它就是那种‘基本只有逻辑推理的余地了’的那种案子。首先,这位遗孀存在太多的疑点:第一,有‘克夫’的历史,我基本上不太相信巧合,大多数巧合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连续发生‘死男人’这种低概率事件,我很难将其归类到巧合上面;第二,这位遗孀对我有所隐瞒,有所隐瞒是正常现象,但配合下面那一条就不那么正常了;第三,得到一次证据之后,让我继续跟拍。这个看似很合理的事情其实一点都不合理,按道理来讲,手里的证据越多,在法庭上对峙所获得的财产分配也就越多,但是,以她和死者的社会地位来说,这件事绝对是私了,所以证据这种东西,只要能摆出来,就足够了;第四,她与那位小三儿是有私下往来的,如果真的是想获得出轨的证据,那还找我干嘛?直接让小三儿拍不就得了。

所以这里就有了第一个切入点,我和小三儿的拍摄,到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一定要我来拍摄,而不能让那位小三儿自己拍摄呢?唯一的区别大概就是拍摄范围了吧。

我的拍摄范围是‘死者从家里到酒店的一路’,以及‘死者与小三儿先后进入同一个房间‘。但是如果这位小三儿进行拍摄,那么拍摄范围就变成了‘一个男人进入了一个房间,并且两个人发生了非常具体的关系。’换句话说,我们两个的拍摄范围各有一个盲区,我‘不知道他们在房间里到底干了什么’,而她不知道‘那个男人从哪来、怎么来的’。

后者不太重要,因为即便她‘不知道那个男人是从哪来以及怎么来的’,行车记录、交通摄像、以及酒店监控都可以帮助她知道,而且这个问题本来也没什么意义。前者就不一样了,很有可能‘他们在房间里干了什么’这件事情,会影响到整个事件的发展。

所以我得到了第一个推论:

整件事情中,人为的在拍摄到了出轨过程的前提下,避免了‘房间里具体情况’的泄露。

由此引申出另一个疑问,‘在拍摄到了出轨过程的前提下’,这个前提的意义是什么?不拍不行么?拍与不拍的区别是什么?

是思想导向。第一时间报警而非求医、有影像证据为出轨事实作证,都充满了误导色彩。如果可以让人先入为主的认为这是一起激情引起的意外,而非预谋已久的谋杀,那么执法人员和法医在初期必然会懈怠。但也只是初期,当一部分人为的证据将死者的死因指向过量食用香蕉引起高血钾之后,势必会带来一部分人的怀疑,以及整个案件的重查。这种一过性的放松警惕,能带来什么好处呢?

如果我是罪犯,犯罪之后有一段‘相对自由’的时间供我使用,那么我要做的是什么呢?当然是破坏证据。但是清理现场是不可能的,这段时间很短,以至于房间的封锁还没有放松到我可以轻易混进去的地步。不能再次进入现场的话,我要如何破坏证据呢?当然是在离开现场的同时,趁着警务人员放松警惕的陪同,携带出已经处理好的证物了。

那么为什么我不能在警务人员到来之前将证物带出去呢?当然是因为,酒店的监控了。

做完这些事情,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我从案发现场带出了任何东西,而走廊的录像、当天陪同的执法人员,甚至还可以朝着相反的方向,即‘我并未从现场带出任何东西’作证。

以上就是我的推理。

……

以下就是我的结论。

生活的磨难总是能锻炼人心,坚强的体现也不单单是对挫折的抵抗能力,同时还有不择手段的对脱离磨难的渴望,以及随着不择手段次数的增加愈发不择手段的决心。

每个人都有苦衷,我也一样。

不是每个人都有机会脱离苦难,但我获得了一次机会。

与赵女士结识是一次非常偶然的机会,她非常知性、端庄、但又不乏热情,也许是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遇到了非常适当的人,我们互相加了微信。